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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kPa。
3.防护区不宜有不能关闭的开口,防护区内与其他空间相同的开口,除泄压口外,应能在灭火剂喷放前自动关闭;否则应将防护区扩大到与之相通的空间或采取防止或补偿灭火剂流失的措施。
4.应确定防护区预期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以计算所需要的灭火剂量。对于通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应注意在预期最高环境温度时计算的浓度值不应超过规定的无毒性反应的最高浓度。